四、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三、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运输和处理。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 ,有条件的地区,大气进行定期监测。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地表水 、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对已经产生的垃圾,制定本技术政策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资源化、 1.6 卫生填埋 、逐步建立独立系统,运输和处理废电池、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堆肥、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设备可靠、立项、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 ,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六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
五 、炉渣 、设计、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法规,建设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运营市场化 、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建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运输,废金属、废玻璃、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 ,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对烟气、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经监测、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适度规模、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 、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 、焚烧 、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应对地下水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收集、日光灯管、飞灰、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杀虫剂容器等 。技术可行、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2.2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七、
二、